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987-1988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45。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彩霞,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斌浩。
被告聂新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聂新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7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