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知民初字第0210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超。
被告谢友金,系泗阳县万佳超市业主。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友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