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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赖婵卿、广州壹马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迈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贤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27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赖婵卿、广州壹马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迈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贤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赖婵卿,廖贤良,广州壹马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迈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27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法国巴黎。

法定代表人:ValerieSonnier。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北京市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市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婵卿,住所:广东省汕头市,系广州市越秀区**铺的个体经营者。

被告:廖贤良,住所:广西。

被告:广州壹马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6402969-*。

法定代表人:王燕森,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红明,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瑾,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迈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5890053-*。

法定代表人:潘俊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红明,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瑾,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赖婵卿、廖贤良、广州壹马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迈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40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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