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75号原告:胡崇亮,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丰青,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
原告胡崇亮与被告吴丰青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天花边角(穿条)”,专利号为ZL201230498236.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胡崇亮于2014年12月16日以其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崇亮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崇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1300元,合共1325元,由原告胡崇亮负担。
原告胡崇亮多预交的诉讼费32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