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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继成、浙江正翔电镀精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丽知初字第34号
案件名称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继成、浙江正翔电镀精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张继成,浙江正翔电镀精饰有限公司,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丽知初字第34号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贤松。

委托代理人:涂勇妙。

被告:张继成。

被告:浙江正翔电镀精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建强。

被告: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合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成、浙江正翔电镀精饰有限公司、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继成、浙江正翔电镀精饰有限公司、江苏华兆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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