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知民初字第0103号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886号1-3楼。
法定代表人赵广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延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延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上海丽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