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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卜启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219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卜启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卜启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219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卜启军,系泗阳县王集镇长安街军芳超市经营者。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卜启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以与被告卜启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卜启军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卜启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卜启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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