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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惠毕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延中民二初字第00035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惠毕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惠毕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二初字第0003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毕兰,女,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东亮,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惠毕兰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惠毕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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