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10号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光全,公司职员。
被告李倩,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