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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小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46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民三终字第00344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陈小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46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陈小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三终字第00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刚,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川。

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小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0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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