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00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麦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该公司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迪威,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乐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办公室209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诉被告天津市乐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