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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天津市乐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00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天津市乐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天津市乐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00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麦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该公司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迪威,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乐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办公室209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诉被告天津市乐淘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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