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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防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25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防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国防,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防,系郑州市郑东新区福万家生活购物超市业主,经营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农业路交叉口五洲地毯市场商铺*号楼*层门面房**号。

委托代理人:李鑫,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芳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国防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家化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国防:1、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上海家化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郑知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

王国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国防的委托代理人李鑫,上海家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王国防预交的上诉费50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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