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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杰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249号
案件名称原告杰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杰峰有限公司,高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249号原告杰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岛罗德镇离岸公司中心邮政信箱957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荣,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建润、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丹,女,汉族,1989年7月1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杰峰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杰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丹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杰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杰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杰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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