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3506号罪犯朱来中,曾用名朱永中,朱来忠,男,1978年5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2)龙新刑初字第8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来中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136-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13日入监。
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4年1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来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考核达标累计8.4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来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来中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