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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如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佶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锡知民初字第0187号-2
案件名称江阴如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佶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如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佶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知民初字第0187号-2原告江阴如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富顺村茂荡路107-108号。

法定代表人包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建锋,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佶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河湘村同心路。

法定代表人龚福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勃,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如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一公司)与被告江阴市佶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佶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如一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佶宜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一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如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市佶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阴如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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