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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顾戴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175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顾戴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顾戴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175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超。

被告顾戴霞,系南通文峰超市如东饮泉加盟店业主,经营地江苏省如东县曹埠镇放场边居委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戴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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