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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赏科与重庆创鼎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22号
案件名称李赏科与重庆创鼎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赏科,重庆创鼎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22号原告:李赏科。

委托代理人:杨江文。

被告:重庆创鼎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赏科诉被告重庆创鼎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赏科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赏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赏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李赏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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