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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雪东、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江苏艾格家具有限公司、冯丽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509号
案件名称丁雪东、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江苏艾格家具有限公司、冯丽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雪东,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江苏艾格家具有限公司,冯丽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丁雪东。

委托代理人郑志锐,江苏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

法定代表人丁雪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志锐,江苏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艾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蓉丰村。

法定代表人冯小刚。

被告冯丽明,系相城区元和艾格家具店业主。

原告丁雪东、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艾格家具有限公司、冯丽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雪东、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雪东、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雪东、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丁雪东、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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