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45号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田头岗工业区大道一横路一街2号自编B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崔金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委托代理人张峰被告河北海捷现代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海捷现代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海捷现代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按规定收取1250元,由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