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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龚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513号
案件名称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龚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龚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1513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冰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龚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娟闻审判员  周平平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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