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市百盛大华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维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洪亮,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查仲来,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诸城市百盛大华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知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诸城市百盛大华超市有限公司以其已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城市百盛大华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城市百盛大华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诸城市百盛大华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