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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晓云与被告郑永辉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89号
案件名称原告宋晓云与被告郑永辉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晓云,郑永辉

案由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89号原告宋晓云,女,汉族,1960年7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立法,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永辉,男,汉族,1960年11月22日生。

原告宋晓云与被告郑永辉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晓云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晓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晓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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