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精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怀,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沃尔特·拉夫纳(walterandrearuffner),男,××年××月××日出生,瑞士国籍,住所地:安提瓜和巴布达。
上诉人东莞市精雅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精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沃尔特·拉夫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精雅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精雅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精雅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交纳为25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精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精雅电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本院退回2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