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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大勇、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温州华乐洁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青知民初字第423号
案件名称常大勇、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温州华乐洁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大勇,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温州华乐洁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知民初字第423号原告常大勇。

委托代理人张春霞,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衍军,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炯,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群,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华乐洁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学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飞,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项明辉,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大勇诉被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温州华乐洁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大勇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常大勇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大勇撤回对被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温州华乐洁家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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