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知民初字第016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文成,广东晟典(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正启,系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正启五金批发部的经营业主。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正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以与被告黄正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正启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黄正启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正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