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40号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加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碧文。
委托代理人:洪勇拓。
被告:佛山市施朗格石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汤金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禹。
委托代理人:张军龄。
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施朗格石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朗格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06××××.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施朗格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4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施朗格公司的申请。
施朗格公司不服,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65-1672号民事裁定,维持了本院的管辖权。
2014年9月24日、10月9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新东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碧文、施朗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军龄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新东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勇拓、施朗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禹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
新东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新东源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