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08512号原告曹立英,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丰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3号楼1205(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立,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英诉被告北京燕丰达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立英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立英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立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立英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