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知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闯,系江苏省海安县美特佳购物广场业主。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 军代理审判员 丁 隽人民陪审员 管金玲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云灿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