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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合肥同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78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合肥同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同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7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础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同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5幢B1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圣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同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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