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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厦门迪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6938)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思民初字第1693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厦门迪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6938)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厦门迪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6938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迪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云顶中路515号加州建材家居广场A3-20.21。

法定代表人李生广。

委托代理人江松梅,职员。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迪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以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迪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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