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472号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玉新,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玉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