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89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民权县铁生水电安装部,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经营者:王红梅,女,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铁生,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铁生水电安装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2021年7月13日,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