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6517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信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徐州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综合体一层C区1组。
法定代表人:杨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该公司经理。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徐州市信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