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知初字第6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彩书。
委托代理人:林谷冲,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彩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