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44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万家福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站路6号万家福乐购物广场长缨路店。
法定代表人XX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卓媛媛。
委托代理人吴家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万家福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