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5号原告:杨金斗,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誉满球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卢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大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新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卢大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斗诉被告佛山市誉满球家具有限公司、卢新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339690.0)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金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