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298-2号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对原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神狮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9页第四自然段第二行“均由被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应更正为“均由被告福建神狮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漳民初字第298-2号
案件名称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神狮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