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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文兵与朱玲燕、如皋市健康彩印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249号
案件名称蒋文兵与朱玲燕、如皋市健康彩印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文兵,朱玲燕,如皋市健康彩印厂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249号原告蒋文兵。

委托代理人夏泽涵,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玲燕。

被告如皋市健康彩印厂,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安定村七组。

投资人胡小平。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葛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兵与被告朱玲燕、如皋市健康彩印厂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文兵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文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蒋文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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