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249号原告蒋文兵。
委托代理人夏泽涵,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玲燕。
被告如皋市健康彩印厂,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安定村七组。
投资人胡小平。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葛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兵与被告朱玲燕、如皋市健康彩印厂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文兵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文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蒋文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