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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志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漳民初字第44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志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何志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44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组织机构代码:60733493-9。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芳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志华,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代理人杨文华,福建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志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志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志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志杰审 判 员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吉如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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