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103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兴达电子商行,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3G2-1号。
经营者:邹艳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兴达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