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411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焕勋,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洪山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焕勋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9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焕勋、被上诉人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焕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焕勋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600元由上诉人郑焕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