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036号原告:何少银,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成,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逸森餐桌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明理路西交叉路福蒙特家居物流中心C馆一层南06号。
经营者:李永英,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廊坊得客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辛章办事处家具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伟忠。
被告:刘伟忠,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何少银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逸森餐桌商行、廊坊得客家具有限公司、刘伟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何少银于2021年7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少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少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何少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