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251号原告:东莞市全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黄屋老富屋5号。
法定代理人:唐承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钊,广东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天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南路58号A栋201。
法定代表人:杭鸿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仁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峰,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全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天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全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天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全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东莞市天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00元,由东莞市全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另退回东莞市全乐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