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801号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平,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孟延,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乔治烟酒副食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经营者:王翠梅。
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乔治烟酒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