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1315号原告:哈尔滨圣东安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韩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军,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微,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书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邵毅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圣东安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书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哈尔滨圣东安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书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哈尔滨圣东安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圣东安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哈尔滨圣东安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林晓楠审判员 葛 钧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陈凯书记员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