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643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何仙梅,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仙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