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知初字第389号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俊俊。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郑海丽。
被告永宁尔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咏水。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
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宁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下简称磊若公司)系“Serv-UFTP”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经磊若公司授权,为“Serv-UFTP”系列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维权权利人。
被告系由杭州永宁尔纺织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而来。
原告通过系统命令监测到被告官方网站www.yoniner.com正在使用磊若软件公司于2007年1月23日发布的“Serv-UFTPServerV6.4”的软件。
经原告核查销售记录,并未查得被告的购买记录,被告行为属于非法复制、非法持有、非法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上述侵权行为已由杭州市东方公证处作了证据保全。
“Serv-UFTP”系列软件是磊若公司研发出来的国际知名应用软件,在国内外拥有极高的市场占用率和极佳的客户反响度。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严重侵犯了原告及磊若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软件的正常销售,且因盗版软件的使用降低了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人和涉案软件的评价。
向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Serv-UFT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卸载侵害的涉案软件;
2.被告在《中国计算机报》、《电脑报》、《浙江日报》等国内主要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既非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也未经权利人实体授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