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596号原告:GOLIGHTPTYLTD。
法定代表人:SMITHGLENN·LESLIE。
委托代理人:李晔。
被告:余姚市万邦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万军。
委托代理人:张一军。
委托代理人:徐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GOLIGHTPTYLTD(GOLIGHT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万邦电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GOLIGHTPTYLTD(GOLIGHT私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GOLIGHTPTYLTD(GOLIGHT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