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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凌跃峰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1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凌跃峰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凌跃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一元、段长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跃峰,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凌跃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凌跃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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