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029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
委托代理人梅杰。
被告李英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谋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